9月14日,四川某信息技術公司人事部程經理致電本報咨詢,稱因今年8月天氣炎熱,該公司擬在8月安排員工統(tǒng)一休年休假,但是其中一名員工卻不愿意休假,要求公司直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程經理想問,職工年休假是休假還是給補償,誰說了算?具體有哪些規(guī)定?
針對程經理咨詢的問題,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yè)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王倩律師指出,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可以享受天數不等的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安排勞動者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對應的公歷年度內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就要依法予以補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具有結合生產經營情況,在當年度內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的主動權。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實踐中,有時候會出現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但是勞動者卻不愿休假的情況,本案就屬于這一情況。
王律師分析,依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不能協商解決,那么基于主動管理權,公司可以直接安排帶薪年休假。如果員工不按照公司安排的日期休帶薪年休假,應當視為放棄休假,公司無需補償,需留下已安排休假但職工拒絕的證據。
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應當安排而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時,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補償。本案中,信息技術公司無需支付該名不休假員工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記者 向曉文